专家意见: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企业只要按规定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的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所谓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
该办法规定了从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待遇,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以本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计发的,顺产一般为缴费基数×3个月,晚育、难产的还可另增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编者补充:根据最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晚育假30天,那么生育生活津贴亦将相应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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