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2007-5-26    编辑:webmaster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数: 556

问:我是一名外来打工者,我与厂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我的月工资为350元。

  合同签订以后我在厂里干活,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很少有休息日,厂里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350元的工资。

  上个月我从报纸上得知省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60元,于是我向厂里提出要求将我的工资提高到每月460 元,厂里不同意,认为合同是自愿签订的,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答复我不要提出无理要求,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要求是否有理,厂里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在法定时间内已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厂里按合同支付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厂里应当补发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并同时向你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对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的原因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发给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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