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公司与你们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依照法律,你们是不能与新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公司已经于去年11月停发了你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你们应该在60天内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诉。现在如果劳动关系仍然没有解除,你们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还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为由,请求仲裁。
员工在职期间,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该予以赔偿。至于交通事故问题,不是劳动争议,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问题。原分管领导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要依据事故分析报告,以及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来确定。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与交通事故责任无关的人员,要求解除合同,长期无正当理由进行拖延不予办理手续是不对的。原单位以此为由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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