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有权利要求离职员工无限制(包括时间)、无条件配合催讨货款工作,直到货款全部回笼吗?即使这批货款暂时未能回笼是由于该离职员工因疏忽而造成的.
3、公司要求该员工三年内不得协助同行业从事与公司的独有工艺产品有冲突、竞争或近似的工种、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据?
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以下是协议书全本:
甲方:(单位) 乙方:(个人)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鉴于乙方在甲方服务时所从事工作之特殊性和乙方工作失误原因,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辞职,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将现有经手业务结算完毕后,方准办理离职结算手续。乙方离职结算前,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乙方应得工资和待遇。
2、鉴于乙方工作失误,未按规定程序发货造成客户欠货款5万元至今无法收回,乙方离职后应无条件协助、配合甲方对该笔货款催收、追讨等工作,直至上述货款结清为止。
3、乙方离职后,不得携带/泄露甲方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艺资料等机密材料,三年内不得协助同行业从事与甲方的独有工艺产品有冲突、竞争或近似的工种、工作。
4、本协议一经订立即时生效,如有违反,甲、乙双方保留追诉权利。”
该不该签?如果要签,应如何修改?
答:1、一般是可以的。
2、不能对离职职工这样要求,如果认为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3、一般是可以的,但是要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4、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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