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答复的是,你所在单位收取保证金的做法完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早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单位所谓的做满一年才能退保证金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返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否则,你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此外,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你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也是受到我们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你一样可以主张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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