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甲方一定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2、服务期不满一年的,不予计算服务年限
在签订的合同中除了上述中的第一条提及了服务期,其它部分只指定了合同有效期限,没有规定服务期。但根据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完其它相关手续后,公司向我提出要按照合同中的条款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要按照税后的支付,并且辞职手续算是没有办完,《劳
动手册》、《存档卡》及退工单都没有给我,要我支付违约金后才能拿到。我提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期期限,但公司说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就是服务期
期限。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是否应按公司说的支付违约金?
答:服务期不等同于合同期。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员工出资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下,例如提供住房等等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另外,公司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果因延迟办理退工手续而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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