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所在单位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侵犯了你的劳动报酬权,你可向劳动局监察科举报,也可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你应得工贤,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服仲裁裁决,还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单位不在下岗协议上盖章的问题,应该明确,签下岗协议是变更原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我国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你虽然在下岗协议上签了名,但由于与此同时又注明“签名不是我自愿的”,此举已说明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无效合同。因此,即使单位盖了章,也毫无意义,还是无效劳动合同。建议你与单位进一步协商,待取得合法的、一致的意见后,再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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