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屈求全,还是用劳动法争取自己的利益?
2、入职时,双方并没签订合同,只有一张入职说明书,注明有工作职责,试用期、试用工资、转正工资,说明书上有我的签字,但并没有公司任何签字或盖章。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法能保障我的利益吗?
答: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你的权利保护就可能受到影响。国家和上海对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但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后的工资并没有规定。因此,在工资问题,只有依靠劳动合同或公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应当告诉你的是没有规定在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必须调整工资。
你的入职说明书,注明有工作职责,试用期、试用工资、转正工资,说明书上有个人签字,本来应当可以做为劳动合同的替用,但没有公司签字或盖章,它的法律效应就差了些,但仍应当是重要的依据,因为是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因此,你仍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具体的做法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法律和说明书的承诺,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补被扣押的工资(另可以要求赔偿被扣押部分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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