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苗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当副总裁,负责零售药店的销售管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万元。2002年10月,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苗某出资94万元占股5%,成为公司的股东。2004年4月,公司股东结构及人事发生重大变动,苗某离开该公司。此时,公司出具一份资金、资产对账确认书,确认尚欠苗某工资12.944万元。双方随后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苗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苗某支付拖欠工资12.944万元,同时为苗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苗某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苗某只是公司的股东,没有担任实际管理职务,因此,其收入来源只能是公司分红,不能享受管理人员因管理工作而取得的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免予支付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向被告颁发了聘用书,明确了被告在原告公司的职务、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且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公司付出劳动,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一审由此判决,该公司补发拖欠苗某的工资,并为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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