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必须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 2007-6-03    编辑:webmaster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数: 609

在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去就职,一般来说,公司都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未必对所签的竞业禁止协议有着完整的清晰认识!
  
  一位在软件公司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他最近刚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的补充协议,按照这份协议,他在合约期满或提前离开公司时,1年之内都不能到同类行业的其他公司去工作。但是他是做软件开发的,离开公司,不做软件开发,那做什么呀?难道要改行么?
  
  律师建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竞业禁止签订相关协议。
  
  但是,在目前来讲,我国对竞业禁止仍未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框架,如竞业禁止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何支付经济赔偿,未明确禁止的用人单位范围等等,一些规定散见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在实际过程中,就几个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
  
  不得滥用
  
  根据现实中发生的案例中,我们认为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才。对普通员工来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有滥用之嫌。
  
  同时,对于禁止的用人单位范围不应该扩大,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很难改行去从事别的工作,这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的提高,同时对于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劳动者技能水平的提高也是不利。因此要考虑竞业禁止协议中禁止范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滥用。
  
  必须提供补偿

  由于竞业禁止条款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合法竞争权,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将支付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公平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将面临无效协议的风险,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必须适当,不能过低。
  
  “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禁止协议中要写明竞业禁止的时间,这个时间要适当,符合公平原则,一般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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