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 2007-8-07    编辑:superxiin    来源:     查看数: 396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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