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 2007-8-07    编辑:superxiin    来源:     查看数: 453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复议,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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