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发布时间: 2007-8-07    编辑:webmaster    来源: 社保局网站    查看数: 453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TAG: 生育保险制度

我的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0)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隐私权政策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Powered by cz51.com.cn © 2007 Comqi Inc.粤ICP备07007800号

本站中文版权所有 辞职无忧网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转载或复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