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
TAG: 失业保险
发布时间: 2007-8-07 编辑:webmaster 来源: 社保局网站 查看数: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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