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经过去四个多月。虽然贺小姐处处小心翼翼的保守着自己的“秘密”,恐怕被同事发现。但是,“秘密”终于被贺小姐自己“揭穿”了。一天,部门经理通知贺小姐,一周后到国外出差,出差时间大约三个月左右。贺小姐强调自己不能去,能否另换别人。并主动找到总经理把自己怀孕的情况讲了出来。总经理听后非常生气,并告诉贺小姐被解雇了,马上办离职手续离开公司。贺小姐也觉得自己在求职时隐瞒怀孕之事有点儿理亏,第二天办理了交接手续就离开了公司。
第二天,贺小姐没有上班,在家里老是流泪。妈妈感到很奇怪,就追问女儿。贺小姐终于把自己被公司解雇的情况说了。妈妈听后,对公司的做法非常生气,连自己女儿怀孕的权利都没有了,这叫什么单位嘛!和女婿商量后,决定带着女儿找公司评理。没想到,评理的结果是,公司不但坚持解雇意见,还批评贺小姐不诚实。这下可惹恼了对女儿呵护备至的妈妈,逼着女儿一纸诉状把某跨国公司推上了劳动仲裁庭。
仲裁经审理后裁决:撤销某跨国公司解除贺小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说,仲裁的裁判是合法、公正的。因为婚姻生育是宪法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把结婚和怀孕作为解聘的条件,是违法的,所以即使规定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本案中,贺小姐没有如实讲明自己怀孕的事实,虽然有不诚实之嫌,但某跨国公司以不得怀孕为由认为贺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是违法的。所以,某跨国公司就应当与贺小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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