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录用通知信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聘用意向, 从法律意义上讲, 它本身属于一种要约, 即用人单位向拟聘用员工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只要员工对于该录用通知予以接受, 那么用人单位就受到了该信函的约束。因此从这层含义上看, 您的公司应该兑现其在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承诺。
但是, 您的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两份法律文件, 一份是录用通知, 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法律地位看, 劳动合同毋庸置疑将高于录用通知信; 从签订的时间看, 劳动合同晚于录用通知, 因而双方新的意思表示也将取代以前的约定。总而言之, 如果录用通知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劳动合同将最终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所以从法律文本的角度分析, 您很难证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当然, 根据您的案例陈述, 公司的确有不诚信的行为, 可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 这属于您的主张, 因而相应的举证责任须由您来承担。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曾向员工承诺三个月后按照录用合同提薪, 那么现在其就存在欠薪的违约行为。因此我们的建议是雇佣双方如果协议变更履行合同, 那么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当初您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后的工资将增加1000元, 那么今天公司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由其来举证为何不能依据约定来履行合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