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人员通过某种途径再就业于新的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从个人角度来说,是更好的发挥自身才能,获取更高的收益。从社会角度来看,则是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为使人才的流动与配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保护辞职人员的正当权益,现行政策对处理辞职人员再就业中带有普遍性的事务,做出了如下规定:
1. 关于干部身份 辞职人员原有的干部身份是否保留,依其再就业的去向而定。
(1) 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党和国家民团体机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事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其干部身份。有关手续的办理是由辞职后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填?quot;干部身份证明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到新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2) 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一年之内,到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干部身份。因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中有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所以保留干部身份的手续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填写"干部身份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发至新就或参考原有的干部身份使(录、聘)用辞职人员,由新就业单位决定。但保留干部身份的辞职人员,由新就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时,干部身份仍然存在。
(3) 辞职人员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一年后找不到新的工作单位,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2. 关于职称评定 职称标志着人才的知识、技术水平。职称与职务不同,职务通过行政手段由上级任命,职称则经过特定程序和专门机构评定;职务能随着辞职而取消,职称不能随着辞职而取消。辞职人员的职称评定,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根据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职称定事务的处理是:
(1) 辞职人员如果职称,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予查验。
(2) 辞职人员再就业时,新工作单位是否按其原有职称使(录、聘)用由新工作单位决定。
(3) 辞职人员再就业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制单位后,其职称的评定由其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
(4) 辞职人员再就业于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后,其职称的评定,一般是由本人向管理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述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后,会同当地政府职称管理部门办理评定工作,发给本人职称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3. 关于工龄计算 是国家政府给予认定的工作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国家在通过工资调控分配时,工龄是所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工龄的计算与辞职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根据现行政策,对辞职人员再就业的工龄计算,有如下规定:
(1) 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科技实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不存在工龄中断的问题。即工龄为辞职前工龄与辞职后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辞职后到再就业前待业(不足一年)的时间不扣除。
(2) 辞职人辞职之日起一年后,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制单位、民营科技实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辞职前工作年限与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辞职后到再就业前待业(超过一年)的时间不计入。
(3) 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时间不计入工龄,将来再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科技实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工作,其工龄的计算按上述1、2处理。
(4) 工龄的记载,由辞职人员于就业的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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