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是记录辞职人员个人情况的详细材料,也是政府掌握人才状况的重要材料。妥善管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事关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前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辞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现行政策对辞职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有如下规定:
1.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员原工作单位发来的"辞职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接收原工作单位转来的辞职人员人事档案,清点无误后填写回执。
2.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档案管理协议后,负责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3.辞职人员再就业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新工作单位,该单位向管理辞职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发"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到"辞职人员接收函"后,签发"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同所管理的辞职人员人事档案一并转致新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4.辞职人员再就业于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其人事档案仍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并负责再就业后有关档案材料的记载存档和相应的人才事管理工作。如人事管理权限因新就业单位的情况而发生地域或级别等方面的变化,则由负责管理新就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原来保管辞职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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