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是单位的一项法定权力,也是单位单方面的主动行为。在这一行为过程中,被辞退人员处于被动地位。辞退的直接后果,是解除被辞退人员与单位这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剥夺被辞退人员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权力。所以,辞退直接关系到被辞退人员的切身权利。辞退过程中,单位虽然是主体,有辞退职工的法定权力,但必须尊重对方的正当权益;做为被辞退者,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也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权利。了解被辞退人员的有关权利,对于单位正确行使自己辞退权和被辞退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1. 申辩的权利 对于单位辞退决定,被辞退者有申辩的权力。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被辞退人员不服辞退决定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也可向当地人才流动急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有权在协调或仲裁过程中为自己申辩。但必须在接到单位正式签发的"辞退证明书"后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即视为接受单位的辞退决定。
2. 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权利 被辞退人员模糊有国外获得住房之前,在一定期限内有权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单位不得立即收回被辞退人员住的住房。继续居诠的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按单位与人个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定协议的,单位与被辞退人员协商解决。
3. 保留干部身份的权利 被辞退人员原有的干部身份是否继续保留,根据其再就业的去向而定。根据现行政策和辞退事务的实际,辞退后再就业的去向与国家鼓励的流向一致,可以保留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自被辞退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及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具体手续是由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填写"辞退人员干部身份。
4. 合并计算工龄的权利 根据现行政策和辞退事务的实际,被辞退人员再就业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民营科技实业、乡镇企业,其工龄是将原有工龄与到新单位的实际时间计发。
5. 领取辞退费的权利 被辞退人员有按国家规定从单位领取辞退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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