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的住房和培训费问题

发布时间: 2007-2-05    编辑:webmaster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数: 3353

  随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发"辞职证明书\"辞职行为成立,辞职人员与原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随之消失。然而,由于我国存在着单位办社会和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等实际情况,辞职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并不一定只有行政隶属关系,某些其他关系是不能随着行政隶属关系一并立即消失。正确处理这些事物,关系到维护当事双方的正当权益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因此,现行政策对下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住房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辞职人员辞职后,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双方没有签定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见,辞职人员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权利,并没有因其与原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而立刻取消。现行政策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辞职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的正当权益和辞职后以马上得到新住房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须看到,辞职人员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权利,因其与原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解除而附加有新的时间限制。这样规定考虑到原工作单位这个问题上的正当权益。所以当事双方都应遵照政策规定,尊重对方在住问题上的正当权益实际情况,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签定有关协议,或协商处理有关事务。单位得以立即交出住房为对方辞职的条件,辞职人员也不得无视单位正当要求,应该做出必要的承诺。

    2.培训(引进)费问题 如果辞职人员是单位出资培训(引进)的人员,辞职后就有了培训(引进)费问题。对此,现行政策规定:辞职人员如果是单位出资培训(引进)的,若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引进)费按合同办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引进)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引进到)单位服务的限年,以每年递减培训(引进)费20%的比例计算。这里,每年递减20%是指培训后回(引进到)单位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引进)费用总数的20%。如果培训后回(引进到)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培训(引进)费用全部递减完毕,就不存在培训(引进)费问题了。当事双方应协商议定培训(引进)费的收取方式和时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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