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发布时间: 2007-2-05    编辑:webmaster    来源:     查看数: 561

  辞职虽然是辞职人员自身的权利,但它关系到辞职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双方的权益。因此,辞职须经过必要的审核或审批,经过法定程序后才能生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接到辞职申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一般不须经过批准。如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可能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2.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04号文件划定的600多个县市;少数民族地区是指国家行政区划中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划定由有关部委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4.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5.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答复。批准辞职的,应在三个月内给予办理手续。不准辞职的,应告知理由。因辞职发生争议,由有关部门调节或仲裁处理。



我的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0)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隐私权政策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Powered by cz51.com.cn © 2007 Comqi Inc.粤ICP备07007800号

本站中文版权所有 辞职无忧网 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转载或复制使用